作者:林昱钢 刘帅武 防城港中院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哪怕一个字、一句话,在不同语境下都可以解读成不同意思,甚至产生出翻天覆地的变化。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就充分印证了这个观点。 袁某、冯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30日,袁某、冯某作为借款人,苏某作为担保人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黄xx人民币贰拾万正,用于购买公交6路车辆,期限为壹年半时间,每月按贰分利息计息,月月支付利息……”然而,袁某、冯某在支付了53000元利息后,却未能按时还款及支付剩余利息,百般无奈的黄某只好将袁某、冯某诉诸法院。 法官认为袁某、冯某向黄某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了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因此,黄某请求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方面,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表述为“每月按贰分利息计息”,按照交易习惯及正常阅读理解,应理解为每月2%利率计算利息,即利息为200000元×2%×18月=72000元,由于袁某已偿还53000元,剩余尚未支付的利息为19000元。此外,袁某还要支付逾期利息。 2015年1月,袁某、冯某提起上诉,称对于借款事实并不否认,但双方约定的“每月按贰分利息计息”,应理解为每月支付利息人民币“贰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允。 防城港中院受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词意上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编写的《新华字典》对利率“分”的解释为:“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从合同目的上看,黄某与袁某、冯某并无利害关系,借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黄某向袁某、冯某提供数额巨大的20万元借款,且对借款进行了约定,若按照月利息人民币2分钱计算,袁某、冯某在借款期限内(18个月)仅需向黄某支付利息人民币0.36元,远远低于银行利息,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而从交易习惯上看,在我国民间借贷中自古就有“几分利”、“几分厘”的习惯称谓,即每一元钱所对应的利息。 综上,上诉人袁某、冯某提出借款利息为“贰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明确袁某、冯某欠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3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万元),定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剩余的借款本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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