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文瑶 防城港中院
填海填出麻烦事儿,自家屋子成了违建房。吴某志、吴某东父子因不服防城港市住建委作出的责令拆除其所属面积为826.75平方米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在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后,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涉港口区东部吹填区违建处罚上诉案件。 此前,该案已于港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原告吴某父子要求撤销防城港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港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起,吴某志、吴某东在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海警二支队南侧违章建设了面积为298.55平方米的活动木板房,以及面积为528.2平方米的水泥房。去年3月28日,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现场勘查查明,吴某父子所建面积为826.75房子为违章建筑,且该违章建筑位于液化石油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对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防城港市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吴某志、吴某东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3日内,自行拆除该涉案违章建筑物。 在接到一审法院判决后,吴某志、吴某东父子不服该判决结果,继而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将争议焦点聚集在被上诉人防城港市住建委对案件中提及的行政处罚认定2008年前上诉人所建房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涉及到先建房才有液体石油气管道规划的放置问题。原告代理人辩称,该案涉及的1993年防城港城市规划中呈现的上诉人所建房屋区域应为一片海域,即没有对该片海域进行规划。并且涉案建筑先于液化气管道存在,在防城港市住建委认为涉案建筑对液化气管道走向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采取合理补偿,而不是责令拆除的处罚。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防城港中院法官将组成合议庭,按照法定程序商议判决结果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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