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裴玉洁 龙剑 东兴法院
2015年5月5日,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邓某殷、邓某、苏某、颜某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李某某、魏某三人,致陈某受重伤二级,李某某、魏某受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等人皆为“93后”,出于“江湖义气”与被害人陈某“结下了梁子”,遂一直伺机报复。2014年5月29日凌晨1点,被告人颜某得知被害人陈某在东兴市某娱乐城喝酒后,便向被告人李某“通风报信”。凌晨3点,李某携带自制枪支,纠集被告人邓某等人驾车前往被害人陈某饮酒的东兴市某娱乐城附近“蹲点等候”。同时,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安排了被告人邓某殷到东兴市罗浮大转盘附近观察是否有警车出入。 当被害人陈某与“酒友”们驾车离开娱乐城时,李某等人随即驾车尾随。被害人陈某等人将车开至东兴市江平镇长山村某路口时,迎面遇上驾车经过该路口的被害人魏某。由于魏某驾驶的蓝色轿车与陈某等人的另一位 “仇家”的车十分相似,喝得醉醺醺的陈某一行便驾车逼停了魏某驾驶的车辆,并对魏某进行辱骂,并打碎魏某驾驶车辆车窗,威胁魏某下车。这时,被告人李某等人驱车追到此地,并确定被害人陈某就在砸车的人群中,李某等人当即下车开枪追击陈某等人。陈某身上多处中弹倒在路边,被害人李某某被钢砂击中左小腿部,坐在车内的被害人魏某被钢砂误伤左肩部、左胸部。随后,被告人李某等人驾车分头逃离现场,并将自制枪支藏匿于东兴市某出租屋中。 案发后,李某等人陆续被民警抓获,查获的作案凶器经鉴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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