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昱钢 禤汉奇 防城港市中院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时代呼唤更多宋鱼水式的好法官。作为当事人,本人真切的感受到,主审法官并没有急于下判,而是想当事人之所想,真心真意的想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体现出她们“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3月23日,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送到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手中。两个月前,正是在该庭法官的努力调解下,一对同名同姓的同族远房兄弟得以解开了心结。 范小宝是港口区企沙镇的渔民,1979年出生,曾持有桂防渔92870号渔船的《职务船员证书》,有效期自2001年至2004年止。范小宝的同族兄弟范大宝,为1978年出生,于2006年6月28日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边防派出所准许更名为“范小宝”,并自当年开始使用桂防渔92870号渔船进行渔业生产。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局先后向被告发放了2006—2011年度的渔业作业用油补贴款,共计111929.14元。而据该局编制的《渔业作业用油补贴款发放表》显示,被补贴渔船是“桂防渔92870号”、补贴对象是“范小宝,4506211978xxxxxxxx”。 2014年4月,范小宝以范大宝侵犯自己姓名权为由,将范大宝诉诸法院,要求范大宝立即停止使用姓名“范小宝”,并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41929.14元。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范小宝还申请冻结范大宝在港口区水产局的渔业用油补贴款。 然而,让范小宝料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范大宝原名“范大宝”,于2006年更名为“范小宝”是公民自由行使姓名权的表现,属于法律允许的行为。此外,从《渔业作业用油补贴款发放表》记载的身份证号来看,享有补贴待遇资格的主体应为1978年出生的“范小宝”,范小宝诉称范大宝冒用其名字签领补贴款,缺乏事实依据。为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范小宝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的范小宝向防城港市中院提起上诉。 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防城港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多次到渔政部门调阅涉案船舶的原始登记资料及用油补贴申报审批资料,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发现范大宝用于申报补贴的材料中,有一部分确实是使用了范小宝原有的船舶登记材料。由于申报手续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了解情况后,主审法官并没有径直作出判决,考虑到双方既是同族兄弟又是街坊邻居,不能因为这个案件结下仇恨,便多次通过电话耐心地与双方进行沟通,释明渔业作业用油补贴款的性质和案件可能的判决方向,引导双方能够权衡利弊,优先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其他合议庭成员也积极参与调解,用当地方言与当事人交流,有效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疑虑,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被上诉人范大宝同意一次性支付2011年12月13日前的渔业用油补贴款20000元给上诉人范小宝,上诉人范小宝作为“投桃报李”,也主动向市中院申请解除被上诉人范大宝在港口区水产局被冻结的渔业用油补贴款。尽管经历了公堂对质,两位同族兄弟又和好如初了。(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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