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楚会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张某出于侥幸心理,下班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就近选择了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4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骏铃牌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九华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鑫龙电器公司门前路段时,车辆前部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协助抢救被害人,但王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张某与被害人亲属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积极协助救治被害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行车走路,各行其道,才能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才能在社会上形成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的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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