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频发,人民警察在正常执法过程中时常遭到当事人暴力阻挠、辱骂挑衅,暴力抗法看似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6月19日11时35分许,万春派出所民警朱某某等三名警务人员接到一级警情处警通知,立即赶赴万春新苑小区“小饭桌”事发现场,被告人马某某及其亲属已在现场吵闹。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防止现场儿童受到惊吓,民警让“小饭桌”老师回到房间,并将房门关闭。马某某遂冲至房门前踢门,并扬言砸门,民警朱某某上前制止遭到马某某拉拽、踢踹,并自己坐倒在地哭喊“派出所打人”,期间朱某某在执法过程中多次被马某某踢踹及其亲属辱骂。后民警朱某某到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朱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处警现场应绝对服从警察。”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警察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即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暴力抗法者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侵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芜湖经开区法院 楚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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