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重要原则,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形成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2020年新乐市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380件,占刑事案件数的94.5 %,大幅提升了审判效率。 但仍然存在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又不服裁判提出上诉情况。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超出被告人心理预期。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一审判决虽然采纳检察机关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但该判决超出了被告人在幅度刑量刑建议内的心理预期。二是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形式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当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实践中,部分值班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缺乏深入了解,仅就程序性问题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提供咨询,导致律师见证签署具结书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具结的结果缺乏信服度,从而通过上诉方式予以解决。三是被告人因其他随意性目的上诉,如部分被告人为留所服刑而上诉。 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不受限制的上诉权,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虽已签署具结书,但这一行为与其上诉权并不冲突。部分被告人在上诉期临近期满时突袭上诉,导致部分案件因时间紧迫使检察机关缺少抗诉的可能性。 为降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不合理的上诉,建议检察机关全面发挥主导责任,通过充分履职、多角度发力,降低被告人不合理上诉率,进一步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价值;全流程深入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的作用,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启动释法说理工作,帮助其充分了解制度并自愿适用,促使其尽早认罪认罚,形成稳定的认罪态度。推进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减少量刑建议与判决刑期差距,是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心理预期错位而产生上诉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加强检法沟通协调,统一量刑基准,就常见罪名统一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量刑标准,达成共识,扩大确定量刑适用案件范围。通过强化学习熟练掌握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和法律依据,通过专题学习加强交流,化解不同承办人之间的认识差异。对类案判决进行分析研判,把握量刑尺度和裁判规律,逐步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多维度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工作对于保证嫌疑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加强经费保障、补充人员等方式增加值班律师覆盖率,使律师更好地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通过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加快文书流转程序,以有效应对被告人的突袭上诉。检察机关可探索同步抗诉制度,针对法院采纳确定刑建议或在幅度低限判处刑罚后,部分被告人又无正当理由上诉,有意利用程序、滥用程序达到自己目的的案件,依法同步提出抗诉。新乐法院刑庭 苏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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