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互联网中的格式合同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苏梦凡 发表时间:〖 2018/1/12 浏览人数:〖 44754

“我已阅读,并同意”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因为我们在网上各平台注册账号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缴费等活动时,往往都会让我们对服务条款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才能进入下一步,但很多人称之为“互联网上最大的谎言”,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有99%的人都是直接勾选了事,对条款内容其实一无所知。而那些被人们忽视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等,依《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全部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就称为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互联网服务中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条款较多、专业性较强......许多人并没耐心看,或是看不懂,因此对其中的权利、义务不清晰而容易引发争议。如山东一位女士网上预约考试后因未收到短信而错过考试,她认为是网站未尽到通知义务,事实上在预约时提供的条款中用红色字体写明“由于系统及手机信号原因,请不要以等待短信通知为主。”

互联网模式下,格式合同无疑是最便捷的合同方式。为了切实发挥格式合同的优势,提供合同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合同,合同内容尽量简明易懂;接受合同一方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此,才能使“我已阅读,并同意”不再是谎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观点新颖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义气用错地 害人又害己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原因分析...
新乐法院多举措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抵押无效是否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互联网中的格式合同
新乐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打造服务...
如何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护
上一条信息:为美丽衡东铺就法治底色 下一条信息:新乐市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推动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