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阅读,并同意”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因为我们在网上各平台注册账号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缴费等活动时,往往都会让我们对服务条款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才能进入下一步,但很多人称之为“互联网上最大的谎言”,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有99%的人都是直接勾选了事,对条款内容其实一无所知。而那些被人们忽视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等,依《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全部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就称为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互联网服务中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条款较多、专业性较强......许多人并没耐心看,或是看不懂,因此对其中的权利、义务不清晰而容易引发争议。如山东一位女士网上预约考试后因未收到短信而错过考试,她认为是网站未尽到通知义务,事实上在预约时提供的条款中用红色字体写明“由于系统及手机信号原因,请不要以等待短信通知为主。”
互联网模式下,格式合同无疑是最便捷的合同方式。为了切实发挥格式合同的优势,提供合同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合同,合同内容尽量简明易懂;接受合同一方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此,才能使“我已阅读,并同意”不再是谎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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