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的企业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因为缺乏相应的资本抵押实力,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所以将目标转向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也出现了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近两年,我院审理了多起小额贷款公司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我们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一是自身经营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社会上认知度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小。并且小额贷款公司收入单一,一旦收不回本金和利息,就会面临很大的资金问题。 二是环境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经营规模不大,承受风险能力不高,若是社会经济出现动荡或不景气,会对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较大冲击。 三是信用风险。这种贷款于抵押、质押等贷款最大的 区别就是贷款无法回收时没有可以直接冲抵的物或权利,依靠的只是借款人好保证人的信用,而由于借款人和保证人本身条件的变化及诚信度的不可预测性,必然带来信用的不稳定,转化为信贷风险。 面对这些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其各个环节和程序。严格贷前信用审查,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济能力,尤其是保证人的经济能力需要详细调查,因为借款人因经济能力不足而贷款,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自始就存在,而一旦失去还款能力,就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来减少损失。还要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和发放贷款过程。并且要加强贷后追踪,及时追究违约责任。新乐法院民三庭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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