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该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和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分析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法律性质的现有研究出发,重点对该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的法律性质进行研析,从而确定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身份证的法律后果。 一、现有观点研究 第一种观点认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类推适用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德国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冒名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虚假的姓名从事行为”,第二种是“冒用他人姓名从事行为”。我国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认为:“所谓冒他人之名而为法律行为,应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1)行为人系自己订立契约而冒他人之名,相对人亦愿与行为人订立契约,而对其法律效果归属何人在所不问时,该契约对冒名的行为人仍发生效力。(2)若相对人对该被冒名人有一定的联想,而意在与其发生法律关系时,在此情形,原则上应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加以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属于无权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制度,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他人之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从外观上通常情况下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一般认定为无权代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属于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中,由于身份证本身所具备的特殊公信力给予当事人相当的信赖,在一定情况下构成表见代理。该观点相对片面,不能囊括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
三、对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行为法律性质的再思考 (一)直接冒充身份证本人进行民事活动 此种情形下,应根据从事的是合同行为还是身份行为进行探讨: 1、冒充身份证本人从事合同行为。合同所体现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双方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若相对人对行为人所冒之名有所期待,本意欲与身份证本人而非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该行为效力待定:若行为人意图通过冒充他人而取得非法利益时,其行为因构成欺诈而可变更可撤销;行为人无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只是冒用他人之名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因对行为人存在重大误解,该行为可撤销。 2、冒充身份证本人从事身份行为。在此情形下无论其身份证信息的来源是否合法,使用是否得到本人的同意,该行为归于无效,其理由为:第一,身份证体现了公民的身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冒用。第二,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冒用他人身份上学、工作、结婚登记等行为。第三,此时身份证上的信息已经依附于当事人,成为当事人的一部分。 (二)以本人代理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 我国法律规定了身份行为不可代理,因此以身份证本人的代理人名义从事身份行为无效。从事身份以外的民事活动,从外观来看其满足无权代理中无代理权、以他人之名义、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仔细分析其具体情况也存在不构成无权代理的情形。 1、以本人代理人身份从事身份以外的民事活动不构成无权代理的情形 以本人代理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满足无权代理中无代理权、以他人之名义的构成要件,在此需要讨论的是第三个构成要件: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2、构成无权代理的情形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并以本人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身份以外的民事行为时,构成无权代理,在此需要进一步区分的是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 首先,确定相对人对身份证的信赖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即身份证所体现出来的信赖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授权表象。对此可以依据权利外观的要件进行判断。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往往持有能够使相对人合理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凭证,如委托授权书、空白合同书、单位印章等。由于身份证是的公信更具有高于私信的信赖力。源于此,在今天,身份证已经成了证明公民身份最权威证件。 同时,还需考虑身份证使用人和本人的关系,这也是判定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依据。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通常具有某种关系,如前授权委托关系、口头授权以及某种亲属关系、职务关系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才能认定其具有代理权。 确定了身份证的信赖力后,还应该考虑的是身份证本身是否具有授权的效力,该效力是本人的意思还是使用人自己的意思。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法的原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习惯。在特定的条件下,若依据习惯,身份证可以单独作为授权凭证的时候,身份证具有外观授权表象; 其次,确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要要件。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的相对人除了私主体以外,大多数是具有半公权效力的机构和法人,其具有比一般主体更大的权力。因此除了采用一般的理性人的标准对其进行判断,还应该加大其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没有尽到此合理注意义务,本人可以提出相对人过失的异议。 四、结论 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其法律性质应分以下情形进行认定: 直接冒充身份证本人从事合同行为不构成无权代理,该行为对行为人和相对人有效或效力待定;从事身份行为因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无效。 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以本人代理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无效或构成无权代理。以本人代理人身份从事身份活动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以本人代理人身份从事身份以外的行为因使用目的的非法性和获取身份证行为的违法而导致该行为无效,因使用人不具备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以本人代理人身份从事身份以外的行为在构成无权代理的情形下,若满足表见代理的要件——具有外观授权表象、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该行为合法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否则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在身份证被广泛应用的今天,既要维护身份证本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笔者期望通过对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身份证行为法律性质的探讨,为明确相关法律适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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