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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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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娟 发表时间:〖 2019/5/17 浏览人数:〖 43660

  当前,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其造成的后果严重、涉及面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相当尖锐,又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欠强,处理难度大,若处理不当较易成为社会不安定的诱发因素,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何预防并化解此类纠纷,首先必须找准纠纷产生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发现此类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农村建筑市场混乱、监督运行机制滞后及当事人素质普遍不高有关,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为:
  (一)农村建筑市场混乱,管理机制运行滞后,成为事故发生的“温床”。
  改革开放20年来,农民的收入源源不断地增长,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部份富裕的农民热衷于攀比,使住房不断升级换代,加之当前国家正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范围不断扩大,也使得不少农村住房需要重新建造。但是,由于住房建筑本身具有规模小、相对分散的特点,且设计、施工的科学含量相对偏低,使得具有较高资质的建筑企业不愿涉足农村住房建筑,农民住房基本以个体承包的方式进行建造。
  1、建筑市场混乱。1996年10月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规范村镇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该《细则》明文规定,个人在承接农民住房建筑业务时必须具有与所建工程相应的甲、乙、丙级资质。当前,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接农民住房建筑业务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其名义进行个体承揽建筑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经过调查发现,百分之九十以上个体承建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而在农村建筑工地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大多数为这些承建者管理。同时,作为村镇建设职能部门缺乏管理意识,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农村建筑市场混乱状况和血淋淋的事件熟视无睹,对《细则》束之高阁,不予贯彻落实,完全处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势。 
  2、监督机制滞后。当前,农民建造住房,只要经过村镇建设部门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定点丈量,即可建造,再无什么约束可言。《细则》规定,农民住房建筑的质量、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管职责由当地政府的村镇建设部门负责,而在实践中发现,村镇建设部门极少对承建者的资质进行查验,管理力度极其薄弱,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专职的管理人员。一旦事发,大多由镇、村的调解组织直接处理,致使村镇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农村建筑伤亡事故的具体情况无法全面掌握,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多数承建者也因而未受到处罚和教育,使血淋淋的教训未能起到警示作用,以伤亡为代价的施工仍在不断继续着。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欠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农村,群众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房主、雇主和雇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意识欠缺,在施工中又疏于防范和管理,导致伤亡事故频频发生。
  1、房主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节省建筑成本,即雇佣无建筑资质的个体建造住房,与雇主之间无书面协议或虽订有书面协议,但其内容不规范。所涉权利义务方面约定不明确,在风险责任承担和涉及第三者权益时,以在协议中约定由雇主承担一切责任一推了之。在施工中,监督不力,缺乏科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没有严格规范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所谓的设计方案也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之处,且随时随意变更自己的要求和放任雇主的违章施工。 
  2、雇主设备陈旧、简陋,违章操作现象严重。由于承建农民住房利润较低,承建者为了减少成本,往往降低施工设施要求,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在施工中以毛竹为材料搭建的脚手架,由于在使用时不及时检查、更换,造成毛竹老化、断裂,引起施工人员坠楼或脚手架倾倒;施工现场的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设备也缺少专人管理、操作,雨天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等等。所谓的种种设备已无法适应农村建筑市场越来越专业化、高标准、严要求的趋势。与此同时,还存在雇主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的现象。雇主承建住房不仅自己要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而且从业人员也应当有执业资格,特别是泥工、木工、架子工等专业人员,其所谓的技术骨干力量事实上是由“建筑工龄”较长的人员来担任,他们仅凭“经验”就急功近利地开展施工,导致在操作时质量和技术均不过关,埋下了事故隐患。应当专业化的却变成了“土法上马”。如:房主倪某和雇主潘某对阳台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未曾发现,又因钢筋工违章绑扎,导致现场浇筑的水泥阳台在已过保养期后突然倒塌,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伤亡事故。
  3、雇工安全意识欠缺。雇工大多数是利用农闲时间临时凑合,雇工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形式更为简单,可谓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专业技能和法律、安全意识根本无从谈起,胆大心粗,单凭一股蛮劲。特别是近年来的外地廉价民工,其与其他人员之间不仅存在语言上的障碍,而且在习惯上也不同,极易产生操作失误,引发事故。有时在中午对房主的好酒好菜热情招待更是开怀畅饮,酒后作业,思想麻痹,不慎坠楼的情形往往出现在午后开工、人困马乏的时段之中。 
   (三)基层调解组织缺乏应有的素质和力度,对事故调处不力,是矛盾升级的诱因之一。
  基层调解组织一般是指镇村两级组织,而镇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从农村干部中抽调而组成,虽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但由于缺乏对民事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领会,在调解中缺乏理论依据,在实践中,往往凭借劝导式的方法展开调解,一旦碰上法律意识较强的当事人就束手无策,难以使纠纷圆满处理。同时,限于基层调解组织的权限,有不少虽已调解形成一致意见,但事后,由于多方参谋,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对此,只能望“约”兴叹,对反悔协议的当事人也无可奈何,从而失去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威信,降低了当事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信任度。于是,聚拢亲朋好友上门逼讨有之、闹事斗殴有之、上访请愿有之,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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