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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犯罪既、未遂形态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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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师晓黎 发表时间:〖 2019/5/15 浏览人数:〖 353665

      盗窃作为传统型高发犯罪一直占据着刑事犯罪的“半壁河山”,为及时有效的进行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全国人大于2011年5月1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将扒窃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行为方式加以规定予以打击,但《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对扒窃犯罪在违法构成要件上、以及数额、次数上具体的加以规定细化,司法实践中对扒窃犯罪是否属于行为犯,是否存在既遂、未遂状态争论不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撞车”,客观上扩大了扒窃犯罪的定罪范围,这对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本文笔者仅就扒窃犯罪相关问题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阐述个人观点。
    一、扒窃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一直以来大多数司法实践的观点都认为,扒窃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扒窃成立盗窃罪并非“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而应是窃取了具有一定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财物,因此,扒窃成立盗窃罪不能认定为行为犯。这既是从扒窃成立盗窃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角度论证出的结论,也是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着眼于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逻辑必然。
     二、扒窃的既遂、未遂认定
     将扒窃作为行为犯的观点认为,盗窃罪的形态已由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换言之,对扒窃,只要行为已实施完毕,不论是否实际窃得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均应以盗窃罪既遂论处。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1)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理论上、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而判断某一要素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仅以刑法分则的条文规定为依据,还应综合考虑该种犯罪的性质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若仅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看,“故意杀人的,处……”,似乎该罪是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不论有无致人死亡,都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然而,理论上、实践中没有争议的认为,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造成致人死亡结果的,才能认定故意杀人既遂。同理,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能仅从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分析;盗窃罪系财产犯罪,应当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补充解释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说对实施盗窃行为但没有实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未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的,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同时,当行为人实施了窃取具有一定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并达到值得刑法保护的程度时,能够认定为既遂。基于此,当行为人窃取的财物价值及其低廉,完全达不到应受刑法保护的程度时,只能认定为未遂。
     同时判断扒窃行为的状态核心在于如何理解扒窃的“着手”。对此,笔者认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因此,对扒窃的着手,应当从窃取行为导致他人出现丧失随身财物的紧急危险时进行界定。具体而言,以行为人的手或窃取工具接触到财物、财物的外包装时为着手。据此,以扒窃的犯罪未遂情形为例,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已着手窃取行为,但被害人尚未丧失财物的占有状态,而被发现或抓获的;2、行为人已着手窃取行为,但没有或未发现盗窃对象的;3、行为人已完成窃取行为,财物已脱离被害人控制,但窃取的财物未达到值得刑法保护的程度的;4、行为人已完成窃取行为,但没有或未发现盗窃对象的;5、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已对财物实现了控制,但因被当场发现或抓获而未得逞的。
    三、扒窃的既未遂形态下的犯罪认定及处理
    关于盗窃罪既遂的处理,理论不存争议,对于扒窃未遂的处理,是实践中重点把握的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仅明确两种具体的盗窃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是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似乎对于扒窃未遂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盗窃未遂应当担责,具体何为其他情节严重,条文未做列举式规定,所以实践中在处理扒窃未遂的案件,应当合理利用好这条。对于扒窃的惯犯、累犯,吸毒犯,在处理上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科以刑罚,而对于一些初犯,没有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以予以治安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扒窃的既未遂情形,不能一律认定为犯罪;认定为盗窃罪的只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扒窃行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换言之,只有具备严重情节的扒窃的既、未遂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并分别以盗窃罪的既遂犯和未遂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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