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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做好农村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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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师晓黎 发表时间:〖 2018/11/18 浏览人数:〖 50666

    目前,外出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导致婚姻也越来越不稳定,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离婚案件中,应注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管双方当事人自愿与否,法官应尽可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让双方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情绪,减少或避免滋生新的纠纷。而农村离婚案件自身存在诸多的特点,能否认识到这些特点、难点,以及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直接关系到基层法院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能否取得满意的效果,甚至是当地的社会和谐问题。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
  相对城市而言,农村人口由于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导致了法律观念相对淡薄,加上一些人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和谣传,使农村人口对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对离婚方面的规定把握存在较大的偏差,如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仪式举行时间为准;分居两年是否可以自动离婚以及对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划分的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错误。
  2、家族势力在离婚案件中有较大影响。
  在办理一些农村离婚案件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虽然离婚案件只有原、被告双方两个当事人,但是开庭时来的往往是双方父母以及亲朋好友等一大群人,和城市离婚案件不同的是,这些家族宗亲势力往往急于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如果对这些人不能加以有效的约束和疏导不但庭审无法进行甚至会造成冲突,引发事端。
  3、外出务工问题给农村家庭离婚问题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农村外出人员不断增加,在给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同时也给农村的家庭离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家庭中如果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会导致感情淡漠为家庭的不和谐埋下了巨大隐患甚至直接导致了家庭的破裂,另外由于外出务工所带来的经济问题也对家庭的稳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而且外出务工的流动性也会给离婚案件的审理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有些当事人由于长期外出务工难以联系,甚至有些人长期外出以致没有音讯,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易判决离婚,但这样往往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和承办法官产生误解。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妥善解决与否,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认识和处理解除婚姻关系对当事人的影响,有利于法官把握和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向,正确和妥善地解决纠纷。
    二、从原告递交的起诉材料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矛盾点和矛盾类型、大小。判断是夫妻间矛盾的性质,是一般的为家庭琐事争吵,还是矛盾扩大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有没有双方家族之间参与引起冲突。通过这些事实判断矛盾大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有家庭暴力,双方家庭成员也掺杂进来,形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时就要考虑调解离婚了。当然,如果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的,双方又长期分居的也容易引起夫妻感情破裂,那么说明一方有过错,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基本的家庭义务,调解时就要照顾另一方。
    三、从双方的表态掌握双方心理拉近调解差距
   利用向被告送达诉状的机会,询问被告意见,把握调解方向,对欲调解和好的,敦促被告立即作出保证书,对原告许下承诺,求得原告的原谅,打消离婚念头。对欲调解离婚的,询问双方以前是否有过调解方案,及方案未达成的原因。再根据原告诉诸离婚的原因和对离婚时间紧迫性的需求,拉近双方在财产分配、补偿金额上的差距。如果原告急于离婚,就大多愿意在金钱上作出大幅让步,尤其是原告为男性的情况下,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心理和社会普遍观念的压力,男性一般会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
   四、根据案情区分处理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基层法院现在专门成立家事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于农村离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原因多样化,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草率马虎,法官不能拘泥于传统审理此类案件定式,一味“冷处理”,一味调解,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还应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向农村妇女释明,农村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五、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妥善处理。
    近几年,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弱化,在调处婚姻纠纷中发挥作用欠佳的现状,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完善其制度,明确其职责,强化其职能,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农村离婚纠纷的发生。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要加大调解力度,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破镜重圆;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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