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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周年之多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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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勇 发表时间:〖 2017/6/5 浏览人数:〖 6330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时间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一、实行登记立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多。以笔者所在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为例,2014年5-12月案件受理总数为2387件,2015年5-12月案件受理总数为3774件,同比增长 58.10%。

  2、虚假、恶意诉讼案件增多。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法院在立案时由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会造成个别当事人或代理人将一些实际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复起诉的案件甚至是伪造证据的案件等在形式上符合起诉条件而登记立案。这些案件立案后,由于当事人滥用诉权而引起程序空转,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也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

    3、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包括不符合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增多,从而导致信访隐患增多。信访当事人立案登记后,仍存在信访隐患。信访当事人在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后,法院依法对其起诉的案件进行登记,但由于许多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登记之后不能进入立案程序,而是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因案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驳回起诉;或因证据不足等原因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能导致信访当事人重新进行上访,信访问题仍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二、破解上述难题的思考

    1、立案部门积极做好引导工作。对于一些诉状格式不符,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起诉要件的案件,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指导当事人补正、修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齐的材料,防止出现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无法立案,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形。立案部门可以在立案大厅内对各类案件所应提交的基本材料予以公示,让当事人对一目了然,提高当事人提供立案材料的合格率。

    2、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纠纷分流,合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许多的矛盾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属非司法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明确了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例如一些劳动争议案件、消费者权益受害案件、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及时立案。

  3、对滥用诉讼行为进行规制。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设置相关的规则,来审查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审核相关文书、印章、证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据、印章等。从而防止该类案件进入立案程序。

    三、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冲突与平衡

  在目前司法改革已进入快车道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进入法院案件的数量大量增加,而员额制改革又是减少法官的制度,法官员额控制在现有法官的39%之内,无形中出现或加大法院早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法:

  1、推动小额诉讼的普遍适用和繁简分流。小额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快速解决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通过其广泛被接受与适用,推动了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减轻了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使得案件一进入法院就能顺利地繁简分流,从而使大量简易的小标的额的案件能迅速、成批地得到较好处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无疑是化解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的有效手段。同时,在法官员额制背景下,面对当下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让优秀精英法官审理普通程序的案件,让一般法官处理简易、小额程序案件,使法院内部最大限度地做到人尽其才、责权相符,避免法官忙闲不均、资源浪费。

    2、探讨实行对立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对起诉状内容、诉讼材料的审查,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审查。实质审查包括: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法院有无管辖权的审查;对重复起诉行为的审查。经过上述审查后,立案庭分情况依法作出补充材料、登记立案、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处理。立案庭的这些工作,在过滤掉部分纠纷的同时,也为进入审判庭的案件作了庭前准备,使审判庭法官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对案件事实负责,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当然,这种对诉讼材料进行有限的实质审查绝不是重蹈立案审查制的覆辙,而是在保护当事人诉权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最终确保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3、根据当地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依据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合理灵活确定法官员额。虽然改革方案对于法官员额制有基本的底线不能突破,但是由于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省级统管,各省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结合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情况,以法官工作量来确定各级法院的员额,而不必一刀切。 责任编辑:张华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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