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休息时,看见同事的电动车未上锁,遂将其推走藏匿,之后继续返回单位工作。2017年3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其工作的饭店后门电动车停放处,见其同事王某一辆价值人民币2010元的电动车没有上锁且车钥匙插在车上,便趁机将该电动车盗走并藏匿在本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上一电动车停放点内。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相关监控视频追踪,发现被告人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9月5日16时许将其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也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2016年10月20日出具书面谅解书一份,表示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01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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