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地铁站偶遇老乡,两人不叙乡情却合伙扒窃乘客手机。2016年11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卫东地铁站站口附近遇见老乡被告人贺某,后两人买票进入卫东地铁站站台,林某趁被害人王某上车拥挤之际从其裙子口袋盗得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2961元),贺某则站在后面为林某遮挡其他乘客视线。林某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贺某也乘车离开。次日,林某将手机销赃后分给贺某部分赃款。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贺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中贺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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