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通过网络购买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未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未获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的肉毒素、玻尿酸等产品,并对顾客进行使用。2017年12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宗某在本市的美甲店、美容整形工作室等地,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情况下,对李某等顾客进行整形美容。期间,宗某通过网络购买肉毒素、玻尿酸等产品进行使用、销售。 2017年3月21日经电话联系,被告人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美甲店进行搜查,查获宗某存放于此的肉毒素二盒。经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肉毒素二盒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未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未获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论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销售假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宗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杨丽娟 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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