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银行卡几乎人手一张,取款时忘记拔银行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引发的钱财丢失案件也屡见不鲜,2016年11月3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刚审结一起相关案件,被告人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洪某到芜湖市奇瑞城北公寓工商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取款后,将自己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卡槽内。被告人韩某陪同朋友李某前往该处取款时,发现ATM机卡槽内遗留的银行卡,遂分三次取款共计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7000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并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数额刚满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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