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聚会本应是一次增进同事感情的机会,有利于以后工作开展,但如果在聚会时因饮酒与同事起冲突,故意伤害他人,不仅不利于工作,更会因此而获刑罚。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徐某均系芜湖某公司员工。2017年9月30日晚该公司在举办中秋聚餐后,组织员工到某KTV唱歌。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徐某因饮酒等琐事发生争执。随后罗某在该KTV333包厢与其他同事饮酒结束后准备离开包厢时,用空啤酒瓶将坐在333包厢门口处沙发上的徐某右眼戳伤,随即逃离现场。经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沛右眼的伤情进行鉴定,被害人徐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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