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为一名国有企业部门经理,黄某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企业外部人员盗卖其他公司堆放在港务局码头的化肥、硫磺,涉案金额高达三千余万。12月14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在内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 45岁的黄某是防城港本地人,高中文化,案发时是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硫磷部经理。 32岁的马某是防城港本地人,大专文化,案发时是云南天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驻防城港办事处工作人员。 30岁的江某是防城港本地人,大专文化,案发时是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公司”)货运部工作人员。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起,黄某利用其时任港务公司硫磷部经理的工作便利,勾结被告人马某,以私开母公司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化公司”)转货、出库单形式,在2年的时间里多次将云天化公司堆放在港务公司码头的4800多吨化肥偷运出港,贱卖到南宁、北海等地,非法获利315万余元。 2013年12月,黄某利用其时任港务公司硫磷部经理的工作便利,致电外轮代理公司货运部工作人员江某要求帮“串货”,江某在请示领导后得到默许。随后,黄某勾结江某,利用江某时任外轮代理公司货运部经理助理的便利,以虚开提货单的手段,以另外三家公司名义,将三家公司堆放在港务公司的2008.98吨硫磺贱卖,黄某从中获利88万余元,江某从中分得赃款5万元。 2014年4月至11月,黄某再次利用其硫磷部经理的职务,勾结另案被告人赵某、林某,利用赵、林二人为天马公司驻防城港办事处工作人员便利,采用变造天马公司汽车提货单手段,多次侵占天马公司到港的进口硫磺共计22839.4吨,经鉴定涉案价值达2670余万。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马某利用其为天马公司工作人员便利,私开《转货/出库通知》,将公司17车地脚化肥1010.46吨贱卖给其他公司,获得赃款共计129万余元。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马某、江某互相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占堆放在港务公司的化肥、硫磺,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黄某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拒不认罪,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犯罪,仅应当负管理上的责任。被告人马某和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马某、被告人江某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占其他多家公司堆放在港务公司的地脚化肥和硫磺,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提出犯意、联系销售,是主犯;马某办理出库手续,积极参与犯罪,是从犯;江某受其上级领导指派,协助办理出库,是从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被告人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盗货物公司共计3388万余元,不足部分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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