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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协助诈骗银行7600万承兑汇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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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芳羽 刘延龄 发表时间:〖 2016/8/18 浏览人数:〖 370142

    利用虚假贸易背景和虚假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公司实际控制人骗取银行承兑汇票7600余万元。8月17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对3名涉案人员刘某、王某、李某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王某、李某1年至1年2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不等。
    据了解,被告人袁某(另案处理)是深圳市中鑫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是中鑫发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是中鑫发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是中鑫发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司机。
    2012年初,袁某了解到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可以承兑大额汇票,便指使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三人以中鑫发公司经营铝锭贸易为背景和以惠东县万隆新城商铺作为抵押向北部湾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三被告人在明知中鑫发公司没有真实铝锭贸易的情况下,仍协助袁某骗取北部湾银行开立承兑汇票。


    2012年4月初,当北部湾银行工作人员来到广东惠东县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被告人李某受袁某指示,以找人代办较快为由,将虚假抵押物登记手续交给北部湾银行工作人员,并亲自到北部湾银行签领承兑汇票。并在银行到当地房产局查看抵押物状态和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时,将虚假的抵押物查询单和续抵押手续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在开立承兑汇票期间,被告人王某受袁某指示,伪造中鑫发公司增值税发票、财务报表和铝锭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交给北部湾银行,被告人刘某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虚假资料上签字并委托袁某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
    据统计,在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中鑫发公司以虚假的贸易背景和虚假的抵押登记手续共骗取北部湾银行开出17次承兑汇票,累计票面总金额为143540万元人民币。在承兑汇票到期并承兑后,中鑫发公司至今仍有7633.91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汇票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三名被告人依法退还北部湾银行7633.91万元。(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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