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跟随他人入住旅社,因一氧化碳中毒再也没有醒来。女子家属将旅社经营者及旅社房屋所有人一起告上法院,请求双方赔偿全部责任。8月1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二审判决旅社经营者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受害者自行承担四成过错责任。 2011年1月10日凌晨,男子彭某到卢某在防城港市那良镇经营的某旅社开房住宿,经卢某许可后彭某独自一人被安排到该旅店二楼02号房间。次日下午3时左右,另有客人要求开房,卢某把客人引到该02号房间。由于房门被反锁,无法正常打开,卢某叫来亲属通过弄坏房间外墙的抽风机窗口往里看,发现彭某与一女子钟某双双一动不动躺在床上,卢某立即报警。经公安民警检验,确认两人均系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另查明,卢某经营的旅社的房屋权属庞某,庞某于1997年起定居美国,将自有的房屋(即该旅社)留给儿子庞某华(已故)及儿媳卢某一家居住,后来卢某私自将该屋用作经营旅社,但卢某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经营“旅业”的范围,即该旅社属无证经营。事发后,卢某支付钟某家属丧葬费3059元。钟某家属将卢某和庞某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与该旅社不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但钟某能进入旅社与彭某一起住宿,卢某有管理不善之责。另外,该旅社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且经营的客房设施不完善,致使钟某在住宿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同时,钟某不经登记私自入住旅社,且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安全意识应有鉴别能力,但作息时未能关停煤气罐阀及淋浴热水器喷头,致使煤气泄漏,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钟某家属没有证据证实庞某参与经营及分配收益,因此,庞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卢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63636.10元,扣减已支付的3059元,尚欠260577.10元,钟某自负40%的过错责任。卢某赔偿给钟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钟某家属不服,上诉称卢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钟某入住后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涉旅社权属一直属于庞某所有,庞某提供具有安全隐患的旅社房屋给卢某非法从事住宿经营活动,不管其是否有收益,都是其疏于房屋管理的表现。庞某应对钟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旅社住宿,其与卢某不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钟某明知热水器及煤气罐放置在房间内有潜在危险,却未引起必要注意,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卢某存在管理不善致使他人未经登记也可留宿,客房内违反安全规定放置液化气罐,安装的通风设备也不能正常使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卢某无证经营违反的是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可由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与本案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庞某虽是该旅社房屋的所有人,但其居住在国外,将房屋交付给卢某使用后,已失去了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及双方过错程度,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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