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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拖拉机跌落被碾死 司机赔偿死者家属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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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凰汇 李启宁 发表时间:〖 2016/10/28 浏览人数:〖 36911

    拖拉机下坡车速过快,车上中间位置的乘客因恐慌跳车避险,右侧靠边位置的乘客不慎跌落在车外地面后被该车后轮碾压致死。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者属于非正常下车,不应认定其为“第三者”,保险无需赔偿,最终判决司机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1万元。
    2015年l1月4日,刘某驾驶一辆拖拉机由上思县叫安镇运载混凝土往那平大屯方向行驶,驾驶室内从驾驶位置由左往右依次搭乘黄某模、黄某,当行驶至某道路下坡过程中,因刘某未能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降低车速而出现险情,黄某模从该车驾驶室右侧车门跳车避险,后黄某跌落于车外地面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受伤。刘某与黄某模随即将黄某抬到该拖拉机驾驶室,再由刘某驾驶该车来到那平大屯交叉路口处等待救护车,医护人员到达后确认黄某死亡。


    上思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未依法取得准驾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拖拉机超载行驶,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发生后,刘某已赔偿黄某家属25800元。
    另查明,该拖拉机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梁某,梁某于2014年10月28日将拖拉机转让给刘某。刘某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黄某的家属将刘某、梁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刘某、梁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74616元,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黄某之死与刘某驾车碾压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拖拉机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虽然为梁某,但该车已转让给刘某,梁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黄某非正常下车后死亡,其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受害人”,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经计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2511元,扣除刘某已赔偿的25800元,一审最终判决,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86711元。
    黄某家人不服,上诉称黄某的常住地为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事故发生时,黄某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不应当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因此黄某应当被认定为交强保险范围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但黄某显然不是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碾压的,不应认定黄某为本车的第三者。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车主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界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跳车等非正常下车的,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的可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黄某从副驾驶座跌落到车外,属于非正常下车,不应认定其为“第三者”,即不属于不是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黄某是农村居民户口,其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黄某在城镇工作或者从事城镇经营 ,也不能证明黄某的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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