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袁江听到主审法官释名法律规定后,惭愧的说,我不懂法律,都怪我给摩托车没有办理保险,这次是一个教训。5月17日,长武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摩托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故由摩托车所有人原告袁江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被告崔勇车辆维修费1380元。
2016年2月10日,崔勇驾驶陕D1F8*3“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在上孟村路口左转弯时因未按规定让行,遇同向无证驾驶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的袁江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勇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2月15日,经财产保险公司对袁江二轮摩托车进行定损确定摩托车维修费用200元,对崔勇陕D1F8*3 “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定损维修费用1380元。 在调解过程中,袁江认为崔勇及保险公司除过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外,崔勇的车辆损失费用,应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其与崔勇进行分担,他只承担次要责任。主审法官告知其袁江,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你的摩托车未办理交强险,故你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崔勇车辆损失费1380元。在主审法官明法析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上述协议。(文中人物为化名)(作者陕西省长武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