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人说,到法院离婚第二次无论如何都给离,我这都第二次了,你们为什么不给我判决离婚?”李丽带着疑惑冲着法官问道。4月12日,陕西长武法院对原告李丽起诉被告姜坤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李丽与姜坤于2011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俩人并生有一个五岁的儿子。婚后,为了生活李丽与姜坤同去西安打工,双方关系一直较好。2015年6月,俩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丽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姜坤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和好。2015年12月20日,因李丽感冒发烧姜坤由于工作原因未及时买药,俩人发生吵架,李丽便外出未归,双方从此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在本案,原告虽然是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在进行调解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调解无效后,该院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陕西长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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