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懒惰者,当事人因拖沓懒惰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出租者不催告,租房者不退房,双方最终对簿公堂,9月22日,岚皋法院依法判决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9年3月,被告田某与原告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田某以某项目部的名义租用原告房屋作项目炕房和库房使用,双方约定了每月租金,被告向原告预付了多半年租金,并约定剩余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等工程完工交还房屋时一次付清。一年多后,项目完工,但直到现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退租交还钥匙,也没有支付后续的房屋租金,至今该房屋内仍有被告所属物品。故原告起诉被告退租搬离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租及利息。 审理中,被告辩称房屋不是自己本人租赁,是代项目部租赁的,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且距项目完工已经超过5年的时间了,原告一直没有通知被告,是原告自己扩大了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这部分损失。本院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乙方是项目部,但协议中并未出现项目部的签章,只有被告本人的签章,故被告应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且在项目完工这么久的时间内,原告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向被告要求扩大损失的赔偿,但本案原告并未有赔偿的要求,只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款,即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故本院判决被告搬离原告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原告要求的利息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没有有关利息的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订立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公民诚实守信,对自身行为负责。本案中,如果原、被告任何一方都能及时履行义务,那么这份本应该在2010年就结束的租赁合同,也不会平白无故的拖到现在,这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所以,我们在与人交往时应言而有信,及时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不应存在任何侥幸心理。(陕西省岚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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