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已成为人们解决矛盾争端的有效途径。固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一定要找准那个侵犯你利益的相对人。否则,将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7月12日,岚皋法院花里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被告杜某联系原告高某同去河北省某矿山工程务工,在务工几个月后,矿方一直未向工人支付工资。高某因其是被被告联系来务工的,一直认为被告是工头,应由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故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本院原告高某与被告杜某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杜某并非高某劳务合同的相对人,被告杜某主体不适格,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岚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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