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下午,攸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爆炸物案。 【案情】 2015年4月9日,根据被告人王某的安排,被告人程某驾驶牌照为湘B7J189的货车将王某存放在“扬美烟花厂”仓库的25公斤黑火药运至杨某生产烟花筒的工厂用于王某玲(王某的妻子)等人生产烟花。2015年4月10日,王某玲、董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在杨某的工厂内非法生产烟花时被当地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程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非法运输爆炸物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爆炸物营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非法为他人运输爆炸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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