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外省老乡,共同来到东兴生活多年,却因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不能达成一致,夫妻对簿公堂。2015年9月23日下午,在东兴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小艳同意离婚及抚养婚生子小硕,并将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花园房屋、桂P牌出租车承包经营权归原告赞某所有。 2005年原被告在北京认识,2007年12月生育儿子小硕,2009年2月双方在黑龙江省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来到东兴市生活,随着生活压力增加和环境的改变,原被告之间矛盾越来越大,双方之间沟通也随之减少,经常为了小事争吵不休,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赞某多次与被告小艳协商离婚,小艳均不同意,并扬言如果离婚,儿子就跟赞某断绝父子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原告赞某经过与被告小艳协商无果后,于2015年8月份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小硕。受理此案后,东兴法院几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无奈被告小艳每次都不发表意见,以沉默回应法官所有的问题,使调解陷入僵局。 9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簿公堂,被告一直处于激动状态,并执意要求被原告亲自宣读诉状及诉请,不让其代理律师帮忙。为了让被告能平复情绪,法官多次向小艳解释原告有权请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并经在征求原告意见后,同意被告该要求。由于小艳一直对赞某起诉离婚耿耿于怀,在庭审中甚至说出了孩子不是原告亲生的,离婚后孩子跟赞某断绝父子关系等话,导致赞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婚生子小硕变更为其抚养。 东兴法院法官表示理解被告离婚的心情,耐心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从情理角度劝导被告不要再说不利于调解开展的话,并在向原告了解当庭变更诉请的理由是写错诉请,现在想抚养孩子后,对赞某进行批评教育。 最终,在法官当庭调解下,被告小艳同意离婚及抚养婚生子小硕,并将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花园房屋、桂P牌出租车承包经营权归原告赞某所有。(广西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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