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申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东兴市一对年轻情侣叶某与朱某在法官的调解下,同意由叶某的母亲钟阿姨作为两人生育的儿子小茂的监护人。 叶某、朱某于2012年1月生下儿子小茂,并于2014年10月向防城港市公安局补报往年出生户籍登记。因叶某吸毒被强制戒毒,1997年出生的朱某为在校生,两人均没有经济来源。小茂出生后一直由原告钟阿姨抚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钟阿姨欲申请变更抚养权,但是叶某2014年1月份被强制戒毒后,朱某便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使抚养权变更遇到困难。 2015年9月份,原告钟阿姨将被告叶某、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小茂的抚养人变更为钟阿姨。受理此案后,东兴市法院法官为了使当事人朱某能到庭进行调解,通过各种途径与朱某取得联系,并要求其能出面进行调解。 2015年10月份,东兴市法院法官在联系到被告朱某后,组织原被告到本院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叶某有吸毒恶习,三次强制戒毒,因患有肺炎,现提请释放出来治疗,被告朱某现就读于南宁市某中专学校,两人都没有监护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小茂自幼随钟阿姨生活,且钟阿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较好。 东兴市法院法官从情理的角度对被告双方进行劝说,引导被告为了小茂的健康成长,将抚养人变更为钟阿姨,最后叶某、朱某考虑到目前自身的监护能力,同意由钟阿姨担任叶茂森的监护人。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钟阿姨作为被告叶某、朱某的儿子小茂的监护人。(广西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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