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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散子女在 法官促母亲担起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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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婷 发表时间:〖 2015/11/1 浏览人数:〖 5070673

    2015年10月29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东兴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江某每月支付原告何小燕、何小桂、何小桦(均为化名)抚养费各500元,直至三名原告年满18周岁止。
    2008年3月,何某与被告江某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共同生育长女何小燕、二女儿何小桂、小儿子何小桦。2011年12月,何某与江某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江某与何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更没有支付过孩子们的生活费。何某曾多次与江某协商孩子抚养问题,江某一直拒绝与之协商,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经协商无果后,2015年2月份,何某以三个孩子的名义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某每月支付原告何小燕、何小桂、何小桦抚养费共计2000元。受理此案后,东兴法院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奈双方坚持各自看法,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东兴法院法官了解到被告江某现在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但其具有工作的能力,只是不想担负起抚养三个孩子的重任,而原告对抚养费的要求坚持己见,不肯退步。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对原被告进行劝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婚姻结束而结束,被告在离婚后也要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但是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而决定,原告应体谅被告现在的经济能力。最终,在法官当庭调解下,被告江某同意每个月支付三名孩子的生活费。(广西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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