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在东兴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东兴市某小区的房屋归黎某、宁小某所有,宁某同意协助黎某、宁小某将房屋登记在黎某和宁小某名下。 黎某与宁某于2006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09年3月生育女儿宁小某。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13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东兴市某小区房屋归黎某及女儿宁小某所有。该房屋是2010年3月,宁某大哥、大嫂赠与宁某的,并已在东兴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黎某于2013年10月请求宁某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宁某不予以配合,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经过一年多的协商无果后,2015年2月,原告将被告宁某起诉至法院,申请将东兴市某小区的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受理此案后,东兴法院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奈双方坚持各自看法,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坚持认为涉案房屋是其大哥、大嫂赠与给他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协议中的事项属于赠与,要将该协议中“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的条款撤销。 东兴法院法官在了解到宁某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有错误后,对宁某进行了法律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才算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宁某的大哥、大嫂在赠与房屋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只赠与给宁某一人,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宁某与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黎某与被告宁某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不是赠与行为。 经过法官多次到被告家里进行思想工作,劝导宁某为了双方女儿着想,使这段婚姻好聚好散,也能在女儿心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宁某终于认识法律意识的错误和自身的无理坚持,同意协助黎某、宁小某将房屋登记在在黎某和宁小某名下,使得本案得以圆满结束。(广西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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