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9点,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刘某某,1988年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睦村乡。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11月被浙江省瑞安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满释放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单独或者伙同王某、沈某在湖南省攸县、茶陵、炎陵和江西省永新县、井冈山市等地盗窃作案共73起,共盗得现金59100元;盗得烟、酒等财物经鉴定价值320116元。事后,刘某将盗窃所得的赃款全部挥霍掉。 庭审于当天上午11点结束,该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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