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大偏远地区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钱,目前还相当流行,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基层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要求返还彩礼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妥善处理。 [案情] 肖某与周某202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在筹备举行婚礼期间,双方发生矛盾,经多方调解、劝和未果。女方肖某提出离婚,被告周某认为感情受到欺骗,遂要求女返还彩礼、赔偿损失、并承担婚礼花费。 [审判]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肖某与周某离婚。二、肖某退还周某礼金15000元,并补偿周某8000元。 [评析]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即以什么标准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本意, “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走入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共同承担起生活义务。本案肖某、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一个多月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发生矛盾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婚前,虽然周某付给肖某彩礼出于自愿,那是因为一方面基于民风民俗,一方面也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赠与关系,一旦婚姻破裂,就会给周某一方造成损失,因此肖某应当予以返还。另,举办婚礼的费用及共同生活的费用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