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牌上醒目的标着“电力施工,车辆慢行”的警告语,34岁的防城港籍男子却视而不见,逆向进入施工道路,发现路面异常后仍继续行驶,造成施工工人何某坠地死亡,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惨案。 2014年7月23日14时许,广西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抢修电力需要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园新区新风路的沙港村路段施工,施工方在车行道路口放置了“电力施工,车辆慢行”及“路线抢修,车辆慢行”的警示牌。因施工需要,施工工人架设了一条钢缆将路边一根电线杆拉住,该钢缆延伸至路面横穿公路,被害人何某和覃某正在该电线杆上进行施工。 此时,江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行驶至施工路段时,因右道施工封闭不能通行,江某不顾左侧路面指示牌的警告,逆向进入施工道路行驶,在到达放置钢缆的道路面前不顾路面异常状况继续往前行驶,致货车碾压到钢缆,钢缆钩挂到该车底弹簧片,拉断路边连接的电线杆,致在电线杆上作业的何某、覃某跌落倒地。 造成被害人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覃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广西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江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何光赞家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缓刑。 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提交调解笔录及刑事谅解书各一份,证实在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主持下,江某赔偿被害人覃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覃某的谅解。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江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江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江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覃某经济损失,取得覃某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鉴于上诉人江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审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撤销一审判决,最终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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