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走私的香烟进行跨省贩卖,没有经过许可而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家烟草专营的有关规定,5月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犯罪团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关罚金。 2015年9月份开始,裴某胜(另案处理)将无合法手续的香烟存放在防城港市江山镇裴某欢、陈某及裴某尚等人的屋内,并雇请裴某欢、陈某及裴某贵等人参与搬运、上车,之后卖给邓某、曹某等人,再由曹某、邓某运到广东省佛山市卖给李某、潘某、麦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南洋红双喜香烟硬盒1380条、软盒2075条、9克装1010条,罐装100条以及红塔山香烟100条。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共606845元。 2015年11月4日,公安民警在裴某欢的屋内搜获并扣押无合法手续的南洋红双喜、玉溪、阿诗玛等21种品牌香烟154.3条以及现金70300元,经鉴定,该批香烟价值共35484元。与此同时,民警在陈某的屋内搜获并扣押1048条无合法手续的南洋红双喜香烟以及现金2771元,该批香烟价值共68120元。
另查明,朱某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7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7月假释释放,2015年3月假释考验期满。 一审法院防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邓某、裴某欢、朱某、陈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曹某、邓某是主犯,裴某欢、朱某、陈某是从犯,朱某是累犯。 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裴某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曹某、邓某、裴某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曹某、邓某、裴某欢及原审被告人朱某、陈某明知是走私的香烟,没有经过许可而非法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烟草专营的有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在共同犯罪中,曹某、邓某购买香烟后转卖,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裴某欢、朱某、陈某分别参与理货记账、看路、提供储存香烟场所,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朱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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