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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案件评查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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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咏梅 发表时间:〖 2015/9/22 浏览人数:〖 5069590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终极目标。案件质量被视为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质量高低直接关乎司法公正能否实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为一项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针对案件质量管理的一种新型有效的综合管理方式,属于审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健康运行的有效保障。
    当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新时期创新审判管理语境下一个值得认真思索的问题。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性质定位 
    (一)案件质量评查属于法院审判管理范畴。
    所谓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指各级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有关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等方面是否严格执法情况进行评查验收,是法院内部对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一种事后监督方式和措施。它是审判活动中面向社会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也是社会公众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
    (二)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事后监督评价模式。
    各个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无论采取哪一种评查方式,评查的前提至少是已结案件,也就是说案件质量评查属于事后监督模式。这种检查模式,着重于事后监督,主要作用是通过阶段性的检查来发现、解决和规范问题,具有明显的效果。其区别于人大、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的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它是法院系统内部对自办案件的自我检查评价,是法院自身对审判权行使的一种自我评判。  
   (三)案件质量评查应突出其管理功能
    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监督管理模式的一次创新和突破,体现出了监督和管理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功能定位于管理比单纯定位于监督效果更为理想,监督重在纠错、防错,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功效在于对于个案的质量保证;管理则重在评价,确保整体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实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有机结合,保证“查”得主动,进一步规范工作要求,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提高。
    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发挥的积极效应 
    笔者所在法院从2006年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室以来,近十年时间,一直在尝试如何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来有效提升案件质量,目前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了审判质量,维护了司法公正。
    坚持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坚持精益求精的质量标准和细致入微的评查办法,把好案件评查“三道关” ,即庭长先予评查关,审管办专门评查关,主管院长定期抽查关。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已逐步从实体、程序质量扩展到立案、保全、文书、卷宗装订质量等各个方面。
    (二)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从2008年以来,案件数量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递增,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只有通过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来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做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同时,通过强化审限监督,将评查节点前移,用不间断、不定期的审限跟踪、审限提示,对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加强对延审案件的管理,有效地克服久拖不决、久执不结现象。
    (三)进一步增强了内部监督,确保了司法廉洁。
    通过完善案件评查中的“差错反馈”制度,将有利于预防信访案件和有可能诱发信访案件的各种因素确定为量化考评项目,引导审判、执行人员抓主要矛盾,提高预防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整体意识。
    (四)进一步强化了审判责任,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一整套案件质量评查和绩效评估激励机制,使院长、庭长能够直观地掌握本院、各庭以及各位法官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对审判工作形势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估,使各审判部门及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主动参与。
    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当前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困惑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实践探索,从有效降低案件的发改率、提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可以看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发挥出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也不容小觑。
    (一)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评查制度存在欠缺依据,影响评查工作开展。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均没有设置案件评查的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通过规定上诉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
    2、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影响评查应有作用。目前多数地区采取的普遍做法是在案件评查部门安排1-2名专职评查员负责全院的案件质量评查,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以至于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抵触,使评查员普遍存在不想管、不敢管、不善管的问题,实践中院内评出问题的几乎很少。
    3、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虽然各地法院根据自身特点,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普遍采取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等多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定期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整改完善。但是,目前案件质量评查中,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
    (二)案件质量评查观念有待创新的问题
   目前案件质量评查的观念下,存在着案件质量评查观念有待创新的问题。
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的机制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纠错是评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们在纠错的同时,应该重视评优和预防,通过预防措施可以充分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案件质量意识;通过评优可以树立优秀案件标准,使法官干警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实现案件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的双赢。
二是习惯将评查介入的时间安排在事后进行。现行的评查模式,有一点是共同做法,即将案件质量评查定位于一种事后监督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不会造成对审判权进行干预,保证审判权独立运行。缺点是除非出现错案和严重失误,一般情况下,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很难进行纠正或者修改。对此,实践中,有人主张建立全过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将评查的介入时间设定在事前、事中、事后。这种分歧的存在,关系到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定位,是理论界亟需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三)案件质量评查评查结果利用不足的问题。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审判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另外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项常态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评查结果也应当予以充分利用。但现实状况是,目前多数法院对评查结果的应用与转化还是表面的或者初步的,不利于实现管理的激励和促进作用。例如,审管办每月评查后,对个案出现的问题及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通报,督促整改,但结果并不理想,评查结果的汇总分析仅仅起到对案件承办法官的督促作用,停留在教育层面,对于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审管办并不掌握。所以,要使得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真正成为契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制度,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评查结果的应用与转化,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从而保障管理的实际效果。
    四、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建设路径
    审判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案件评查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精细化的管理,也是务实化的管理,只有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各项制度,才能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推向深入,在科学规范的管理系统引导下,从源头上努力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一)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创新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提高审判质量的管理水平,是提高司法公信力、预防违法审判、维护法院形象的有效途径。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除设立专门负责评查工作的日常机构外,还可设立评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庭长任副组长,庭室工作人员为成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作为兼职评查员充实,形成和不断完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从立案、审理、执行到最终的案卷归档,环环相扣,明确制度到位、责任到人。通过科学的管理激活审判力量,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二)完善评查长效机制,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管理模式。
    一方面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在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主体作用的前提下,大力推行自我评查、交叉评查、点题评查、随机评查等办法;另一方面变单纯评查为全面评查,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手抓纠错和点评,另一手抓案件质量评优活动,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坚持“即结即评,月评析,季度通报”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严格执行每季度编发一期案件质量评查通报的制度,指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督促相关庭室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责任人予以改正,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严格执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改三项制度,变粗放管理为严格管理,促成审判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养成良好习惯、严谨作风。同时,进一步扩大开展优秀案件评比活动的范围,加大对获奖干警的奖励力度。
    (三)注重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在加大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力度的同时,坚持对评查结果的科学运用,深入挖掘评查工作为审判服务的内在潜力。通过评查通报处罚制度,对个案存在的问题,督促办案人进行整改,将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普遍性问题,建立评查与调研互动机制,通过分析、评析,对存在的问题、案件等次评定、差错责任承担进行充分说理、评析,同时对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件要指出其中的亮点和长处,总结先进的审判理念,充分运用评查结果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导。并将评查结果计入部门、个人业绩档案,与审判庭和法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相挂钩,使评查工作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四)不断加强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
    要经常性对审判一线干警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深入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抓好法官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四项技能”,提高法官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水平。(秦都法院评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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