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点提示】 法定继承案件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予以照顾。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宁、王某荣 被告:王某新 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被告王某新和原告王某宁、王某荣。2015年被继承人王某某在农村老家的自建住房被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三套,面积为300平方米,同时获得拆迁安置费325000元。2017年8月31日王某某去世。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多年来一直与被告王某新共同生活,由被告及其妻子进行照料和陪伴。王某某去世后,由被告安葬,花费51840元。 【案件分歧】 对遗产处理,合议庭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遗产应该均分;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继承人的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分配遗产时应当考虑谁在照顾老人上付出较多,对付出较多的应当多分。 【案件评析】 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某在生前未立遗嘱,所以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由此,可以看出,继承法对遗产分配适用三条原则,即均分原则、照顾原则和特殊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这里的不均等指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二种情况体现了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 王某某生前与被告一家生活多年,虽然其本人有经济收入,不需要子女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但是被继承人仍然需要精神上的关心与陪伴,被告一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对被继承人除了生活上的照顾,还有精神上的慰藉。尽管原告提出她们也会在老人生病时去探望,平常也会电话问候,但是与日常陪伴、照顾来比,稍显不足,因此,合议庭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在分配遗产时,对被告进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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