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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摔伤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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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咏梅 发表时间:〖 2019/9/23 浏览人数:〖 354593

    【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公交车上摔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能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2019年1月2日13时30分许,原告李某某乘坐被告的12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右转弯时,将车开到路沿上将原告摔倒在车内,造成身体损害。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并要求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予以赔付。
    【案件分歧】
    本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原告在公交车上摔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属于交通事故,那么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就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予以赔付。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就不是适格的被告,就应当退出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
    原告李某某乘坐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的公交车,即与被告达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由于被告司机将车开到路沿上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一是必须是车辆造成的;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三是在运动中发生的;四是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五是当事人的心理因素是过失或意外;六是必须有损害发生。
    综合考量,本案原告因被告公司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在车内摔伤,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原告既可以按照运输合同起诉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照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伤害要求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此有选择权。最终原告选择按照运输合同关系起诉被告某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李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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