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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酒驾撞车找人顶包骗保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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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莹 崔瑾 发表时间:〖 2019/9/20 浏览人数:〖 41112

    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件,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程鑫、陈京民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程鑫、陈京民与其朋友饮酒后,由王小二驾驶程鑫的轿车从三原县独李镇往三原县县城行驶,车辆行驶到三原县渠岸中学门前东侧时,撞到路北边的排水渠上,致使车辆受损。被告人程鑫知道酒后开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于是他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京民,叫陈京民以驾车司机的名义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报险警。经保险公司出警,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程鑫获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理赔金26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鑫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却为得到保险理赔,打电话叫来陈京民,伙同被告人陈京民,编造是被告人陈京民驾驶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获取保险理赔金2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鑫与陈京民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陈京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程鑫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主动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程鑫、陈京民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作者:三原法院  张莹  崔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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