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7月17日,广东籍被告人陈华庆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据了解,该被告人曾筹集毒资95万元,指使他人从越南购买、运输海洛因12块,净重达4221.9克。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陈华庆筹集毒资95万元,其中钟日贵(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出资10万元,然后指使钟日贵从广东湛江市到广西东兴市向被告人王伦业购买海洛因12块。同年30日,钟日贵与许真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分别携带48万元、47万元先后到达东兴市,钟日贵将95万元交给王伦业后返回湛江市,留下许真弟与王伦业交接海洛因。 王伦业扣留自己应得的差价后,将剩余钱款交给越南毒贩“阿玉”,并指使王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东兴市江那村下滩岭中越两国界河北仑河越境接取海洛因,藏匿于东兴市沿边公路约定地点。 同年31日19时许,许真弟驾驶摩托车到约定地点取得海洛因,行至东兴市东兴镇河州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摩托车后备箱内缴获海洛因12块,净重4221.9克。随后,公安人员分别将王伦业、王武抓获。同年2月1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湛江市分别将钟日贵、陈华庆抓获。 2013年5月,防城港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华庆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出资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长途运输,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华庆等人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区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2015年5月,最高法维持对陈华庆的死刑判决。(防城港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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