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结一宗刑事案,被告人郑××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郑××,女,1967年出生,个体户,吴川市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在位于吴川市覃巴镇某村的家里经营小卖部。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郑××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内提供三张麻将台给赌博人员进行“打麻将”赌博,每张麻将台抽取30元的水钱。2014年11月27日起,被告人郑××除了白天提供场所给赌博人员进行“打麻将”赌博外,又从每天21时起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参与“三公”赌博,每晚从中抽50元水钱作为报酬。至案发前(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郑××共收到抽水钱17500元,其中“打麻将”抽水钱17000元,“三公”抽水钱500元。2014年12月9日凌晨,吴川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在被告人郑××经营的小卖部内抓获被告人郑××及参赌人员11人,并在现场缴获赌资4610元、赌具麻将台3张、麻将3副、扑克牌1副。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提供麻将台、麻将以及扑克牌等私设赌场,吸引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广东吴川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