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上午5点,天刚蒙蒙亮,从北京八里桥市场买完菜的孙某驾驶一辆轻型长安货车走在回家的路上。当货车沿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灵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天洋汽修西侧时,孙某看见前方10多米处有一个行人由东向西过公路,他就按喇叭,看见行人没有反应,孙某赶紧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但没有躲开,于是与行人撞上了。孙某赶紧下车,查看躺在地上的刘某,他立刻将受伤的刘某扶上他的货车送往燕郊二三医院抢救。随后,孙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燕郊二三医院,对孙某进行询问,并且对肇事车辆进行拍照。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25日下午2点死亡。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5月7日孙某被刑事拘留。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但孙某自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当庭又认罪,系自首,另其对被害人刘某积极施救,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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