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三河市某燃气公司对三河市燕郊某小区进行燃气设备检修。下午3点左右,该公司职工张某、付某等人对该小区某单元检修时,因为工具不全,检修耽误业主曲某的时间,张某与业主曲某发生争执。在物业的组织下他们进入业主曲某家进行调解,期间,曲某的儿媳妇给曲某的儿子李某打了电话。曲某说她儿子是“社会人”让张某他们赶快离开,他们还未离开,李某已闻讯赶来,进门就踹了张某一脚。李某带着两个朋友正要打张某,曲某拦挡,并让张某他们赶快离开。张某及其同事走到单元楼道口时,李某及其朋友徐某追赶过来对张某等人进行殴打,期间,徐某用平底锅打了张某的头部,张某头部出血,后这三名男子离去。案发后,张某电话报警。2014年10月20日17时许,三河市公安局将徐某抓获。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徐某为朋友出气,将张某头部击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处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七个月。(三河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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