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1下午3点左右,杨某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工地四层取毛拉筋,走到二层时找不到上楼的楼梯,贸然走进了二层的工地,该工地的带班班长王某怀疑杨某是来偷东西的,就质问杨某,并且说这是他的地盘,让杨某快滚。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王某突然起身用右手打了杨某右眼一拳,当时杨某就懵了,眼睛特别疼,杨某用一只手捂着眼睛,血顺着他的手向下流,王某还对他头部和身体乱打一阵。王某问杨某服不服,他说服了,还说自己眼睛可能坏了,王某才罢手,看着杨某流血的眼睛,王某心想下手重了,可能闯祸了,心生畏惧转身逃跑了。事发后,杨某打电话给工友,随后工友将他送到燕郊某医院,后转到北京某医院,因伤势较重,杨某右眼球摘除,植入人工义眼。王某于2014年11月1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三河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经过,当庭亦认罪,系自首,且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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