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防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骆某某、黄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该案由两个帮青年之间的积怨引起,遂后发展成为一场数百人参与大规模的械斗,由于警察的及时发现才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虽没有酿成惨剧,但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6月,江某某与广西宁明县桐棉乡北岩村邓某某等村民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桐棉乡北岩村枯暴岭至1306界碑山开路造林,由江某某投资,所得利润平分。协议签订后,江某某出资拓宽平整了1306界碑通往越南的便道供相关车辆通行,从中收取过路费。在江某某租用期间,刘某某等人于2014年1月与上述村屯的村民郑某某等人签订协议,租用郑某某等人自1306界碑至沿边柏油路中国段的土地(函江某某之前所平整路段)。之后,刘某某等人立即派员在界碑附近驻守,对过往的相关车辆进行收费,从中获利。2014年7月初,江某某以其朋友的货车欲借该便道运货遭到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刁难为由,指使关某某找人将刘某某一方的驻守人员赶跑,重夺1306界碑便道的经营权。刘某某的妻子黄某某闻讯后,打电话向黄某某了解情况,黄某某等人随即授意被告人骆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前往将该便道的控制权夺回。 2014年7月12日晚至7月13日上午,被告人骆某某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授意,纠集被告人黎某某、杨某某、符某某、麦某某及许某某(另案处理)、庞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等前往峒中欲通过武力将便道抢回。7月13诶中午,骆某某组织上述人员及由上述人员相关人员纠集前来的其他人员共68人分乘其组来的9辆车和其他人自备的2辆车,从钦州出发,一同前往的还有由其他组织前来的车辆和人员。党该伙人员经过那良、峒中两镇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检查现场抓获100余人和19辆车(部分车辆和人员已逃离),查获手枪1支、手枪弹4发,在沿途路边提取到被丢弃的刀具17把、猎枪4支、猎枪弹41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黄某某、黎某某、杨某某、符某某、麦某某无视国法,为了争霸一方,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前往殴斗,破坏公共秩序,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相关证人到庭作证,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进行了辩护。被告人近亲属及当地群众数十人旁听了庭审。 由于涉及犯罪嫌疑人较多,案情较复杂,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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