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陆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毒资及作案工具手机被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陆某,24岁,广西南宁人,现住港口区某小区出租屋,初中文化,无业游民。因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就动起了“歪脑筋”,走上了贩卖毒品这条违法犯罪但利润高的道路。 2015年2月11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陆某接到买家邹某的电话要购买毒品“K粉”,当晚20时许陆某如约到达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某网吧的二楼,为了避人耳目,陆某让邹某到厕所内进行交易,在厕所内被告人交给邹某1小包净重1.8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得毒资人民币100元。 交易完成后,陆某在离开网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陆某身上搜出7小包净重5克的“K粉”、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随后在网吧内将买家邹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1小包净重1.8克的“K粉”。 2015年5月12日检方以被告人陆某贩卖毒品罪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时,陆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陆某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前述判决。 等待陆某的将是牢狱生活,而对于染上毒瘾的人付出的会是他们的健康甚至是生命。也希望陆某能像他自己在法庭上说得一样,不会再贩卖毒品,因为害人终将害己!(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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