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这个小案子能得到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由副院长亲自主办,我对整个案子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很满意。”说这话的是一起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的上诉人王某,5月20日,该起纠纷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忠的主持调解下成功化解。 上诉人王某是东兴市某盐场的一名职工,2005年12月23日,王某从李某手中承包了一块面积约12亩的养殖塘,获得了该养殖塘的租赁权,该养殖塘是李某之前向盐区承包的,租金为每年每市亩300元。2006年5月1日,该养殖塘原来的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承租,盐场没有和她续签合同,但默许了王某的承包行为,只是根据市场价格提高了租金。 2007年6月25日,东兴某园区开发公司吸收合并了盐场。2014年3月,园区对承租期满的养殖塘收回并按每年每市亩800元租金重新发包,养殖户要租赁就要重新签订合同。 王某想继续承包,但是对突然要暴涨的租金很是不满,她认为,当年盐场将盐田承包给职工建塘养殖,是作为职工的安置方案,是带有福利性的,王某想按原合同的约定交租金。园区则认为王某先前已经在盐场获得了一块12市亩的养殖塘,此次争议的养殖塘是她从别人手中承包的,不能再享受职工福利。双方多次交涉都没有谈拢,以致王某一直没有和园区续签合同,没有继续交清拖欠租金,也没有归还养殖场。 2014年8月11日,园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所欠的租金共9600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1日),并在30天内将虾塘归还。 该案在一审审理时多次调解都失败,甚至园区带公章去调解,都调解不成。2015年2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王某支付所欠租金(按每月500元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起计至履行期限止),王某需返还虾塘。 王某不服判决,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上诉。该案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忠作为承办法官负责审理。 双方的矛盾不算尖锐,但是抵触情绪很大,各执己见不肯妥协。周忠副院长认为,找准双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至关重要,于是分别和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能接受的底线。 在周忠副院长的主持下,园区先提出方案,周忠副院长再与王某沟通,得到了她的同意后,园区带公章到法院调解。但王某提出要按职工自建塘标准签订合同,园区不同意,只能按外包自建塘标准签订,周忠副院长提议,先回去核实虾塘的性质后,再作下一步的调解。
经园区核实,认为争议虾塘属外包塘,而非自建塘。第二次调解时,园区拿出相关的书面证明给王某看,王某看完后主动支付了所欠的第一期租金13600元,同时将其合同编号给法院,要求法院让园区核实该合同上是否已认定涉案虾塘的性质。园区经核实,该合同未注明自建塘,故仍坚持按该公司统一标准定为外包塘。经协调,王某同意。 5月20日,双方一致来法院签订调解协议:王某支付租金共23200元,(按800元/亩/年的标准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王某同意今后执行园区关于同类养殖塘的管理规定和决定。 据了解,2014年9月,该院出台了《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办案制度》,规定院长、副院长每年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少于3件,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理的案件不少于5件。自制度出台以来,该院院长、副院长、审委委员共参与办案28件,充分发挥高级法官审判经验及良好表率作用,对规范和指导两级法院审判实务工作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