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林昱钢 防城港中院 叶小鹏 上思县法院
说起《三十六计》,想必人们都耳熟能详。这部兵书浓缩了先人的战争智慧和谋事策略,直到现在仍然具有指导性意义。5月17日,上思县人民法院法官就借助各类资源优势,将《三十六计》灵活应用到了执行工作中,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让处心积虑规避执行的“老赖”只能乖乖就范。 事情还要追溯到一年多前。2014年3月31日,刘某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黄某将其所有的桂A80055号“东风本田”CRV型小客车卖给刘某,交易价格为18万元。在当天交车时,刘某先行向黄某支付了12万元,剩余的钱则约定等办好转户登记后再付清。几天后,黄某以有事为由向刘某开口借车,刘某觉得黄某信得过,没有多加犹豫便把车借给了黄某。意想不到的是,黄某这一借就没有了回音。刘某越来越觉得事有蹊跷,便打了电话给黄某,当即被告知“这车不卖了”,并退给刘某2万元。另外的10万元,尽管刘某一催再催,黄某却没有要还的意思。
2014年4月,刘某向上思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购车款。2014年7月,该院经过依法审理,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但黄某似乎早就做好了“赖账”的准备,依然是无动于衷。2015年1月,刘某只能向上思县法院申请执行。 一、釜底抽薪,查控系统显神威。受理后,执行法官迅速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系统,向车管、地税、土地、工商、工行、农行等16个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没过多久,执行法官便从县车管所获取了即时反馈信息,发现黄某名下的财产只有CRV型小客车可供执行。为确保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防止黄某再故技重施,出现“一车多卖”的欺诈行为,执行法官又赶赴南宁查封了黄某所有的CRV型小客车,公告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该车辆。从查询到查封,该院仅用时不到一天,既提高了执行效率,也赢得了执行主动。“在过去,我们只要到上述部门、机构实施查询、查封等程序的,最快也要耗费3天时间,有时候被执行人听到了风声,甚至还有时间把财产转移走。”主办该案的雷法官介绍说。 二、欲擒故纵,快速反应有保障。锁定了黄某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不意味着执行工作就此顺利推进。虽然黄某的CRV小客车已经被查封,但黄某却不甘心“束手就擒”,黄某便索性跟法官玩起了“躲猫猫”,她的CRV小客车也消失在执行法官的视野中。为此,雷法官及时转变执行策略,制造出执行陷入僵局的假象,让黄某逐渐放松了警惕再伺机行动。事实正如雷法官所料。5月17日上午8点,或许认为周末时间执行法官会稍稍“打盹”,不会再穷追猛打,人间蒸发了三个多月的CRV小客车终于在县城某小区“现身”,也正好被途径该地的刘某发现,并第一时间与雷法官取得了联系。掌握线索后,雷法官果断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及时启动了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一方面向分管院领导和执行局长汇报情况,一方面则抓住宝贵的执行时机,与值班法警在短短十五分钟内赶到了执行现场。 三、抛砖引玉,规范执行树公信。面对犹如神兵天降的执行法官,黄某显然猝不及防,但仍然不肯轻易露面,推脱有急事要赶往南宁处理,摆出一副“我就是不交车钥匙,你们能奈我何”的姿态。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积累了丰富执行经验的雷法官早就预料会出现突发状况,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黄某的CRV小客车拖走,并实行扣押。那么,被执行人不在现场,群众们会不会对强制执行产生质疑呢?雷法官自有对策,他首先打开了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执行全程,消除公众质疑。其次,雷法官还就近邀请到人大代表和执法监督员来到场监督执行,在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文明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取得了社会各界对该案执行的理解和支持。当天,在场群众均对雷法官的高效执行、规范执行给予了充分肯定。 看到规避执行徒劳无功,黄某也只能感叹: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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