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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私加明矾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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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四维 发表时间:〖 2022/9/6 浏览人数:〖 8193

 

2022年7月1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宋某从事小餐饮个体经营,为了增加店内所销售油条的酥脆口感,被告人宋某在炸制油条时添加了明矾,后向其他早餐店销售了添加明矾的油条2000根。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抽样检测,被告人宋某销售的添加明矾的油条内铝含量为757mg/kg,严重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最高标准。

面对指控,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最终,为维护群众的食品安全,芜湖经开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经开区法院提示,虽然在炸制油条时加入明矾,能加快膨化速度,使油条在热油锅中迅速蓬松,从而改善口感,但是明矾中所含的铝对人体存在慢性毒副作用,将影响智力,导致骨质疏松等。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即发布公告,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望广大从事食品经营的生产者切勿向食品中加入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添加剂,或者是超过国家标准加入添加剂,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芜湖经开区法院    王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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